吉林事业单元备考:执法,又称法的执行。在日常生活中,人们通常在广义与狭义两种寄义上使用这个观点。
广义的执法,或法的执行,是指所有行政机关、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式实施执法的运动。如人们在讲到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“有法可依、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、违法必究”时,就是讲的广义的执法。狭义的执法,或法的执行,则专指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治理职权、推行职责、实施执法的运动。
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,就是在狭义上使用执法的。此地方讲的法的执行,是狭义的法的执行。执法的基本原则1.依法行政的原则。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凭据法定权限、法定法式和法治精神举行治理,越权无效。
这是现代法治行政运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。2.考究效能的原则。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,讲求效率,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,以取得的行政执法效益。
3.公正合理的原则。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,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正、公正、合理、适度,制止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纷歧、尺度失范的效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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